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