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