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已废止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