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已废止出租汽车自取得车辆运营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车辆运营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