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二)奖惩的情况及理由;(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五)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