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奖惩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