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以及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活动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五)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八)负责处理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选举代表组成工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