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三十三条有效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