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三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需要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