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工会应当在开会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开。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