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九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