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