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