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与工会任期同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