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退休或者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企业按规定程序和结构要求补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资格保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