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三)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