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条有效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动;(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企业同意参加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