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九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