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人;(二)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