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人;

(二)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