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国家、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