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认定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