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济南籍和曾经在济南工作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获得国际组织荣誉称号的;

(二)中央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民间艺(匠)人等。

人物档案归国家所有。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