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属和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撤销、终止、合并、分立时,其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撤销、终止的,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合并后的单位分别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原单位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