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可以寄存在综合档案馆。寄存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