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各自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办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