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