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