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