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