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