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个案监督、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