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