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