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