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与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