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