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规定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