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