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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六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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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