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