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