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和禁种铲毒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