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三)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四)组织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五)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务;
(六)指导、检查下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禁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