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