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关驾驶证照,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船舶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轨道交通工具或者航空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