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