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三)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务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六)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八)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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