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农业、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铲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