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