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