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以及其他公共视听载体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和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节目和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