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中小学校应当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